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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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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FS******号

二、项目名称: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郑州中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号C座*层***号

成交金额:****元整******.**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

名称: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

品牌:中迈

规格型号:V*.*

数量:*套

单价:******.**元/套

五、评审专家名单:毛德梅、林青华、桂竞秋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前附表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元。

*、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周一至周五,上午*:**-**:**,下午**:**-**:**,节假日休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质疑:方式一,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方式二,通过六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出,上传质疑文件。

若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联系电话:****-*******。

*、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被质疑人名称;

(*)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必要的法律依据;

(*)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六安市皖西东路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楼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

十、附件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年****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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