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25年原子荧光光度计采购项目(重新招标)变更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G2025-PL-GK-HW-043-C01
项目名称:海关总署2025年原子荧光光度计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首次公告日期:2026-01-06 17:08:04
二、更正信息
(一)在《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增加:
20 |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
| 12.6 采购评审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四)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30-60分钟内(项目复杂可适当延长,具体由评审委员会确定)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通知格式见第六部分)。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投标供应商应提前做好相应材料准备,如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应及时提供相应材料,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说明权利。。
|
21 | 本国产品价格优惠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第三条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为服务项目且其中包含货物产品的,采购的货物产品如符合本国产品要求,则整个服务项目总报价可享受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供应商所投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第六部分),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
(二)在“《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第二类文件:评审证明材料 ★(一)基本文件”处增加:
(6)海关“两新”项目廉政承诺协议(见第六部分,打印后加盖投标人印章)。
(三)《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原内容:12.6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变更为:12.6 采购评审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四)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30-60分钟内(项目复杂可适当延长,具体由评审委员会确定)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通知格式见第六部分)。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投标供应商应提前做好相应材料准备,如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应及时提供相应材料,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说明权利。。
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项目中标价格、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行业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审查相关情况。
(四)在《招标文件》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增加: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五)《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中小微企业有关政策:
原内容: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变更为: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六)《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审标准
原内容:注2.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变更为:注2. 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七)《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五、开标与评标增加:
25.4供应商所投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第六部分),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上述企业单位制造的产品在评审时给予报价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打分,即参加评审的价格=投标报价×(1-20%)。未提供相关声明函或证明文件的评标时其投标报价不予扣除。
(八)《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审标准增加:
注3.本项目将对提交了有效本国产品声明函的供应商报价给予本招标文件规定比例的折扣,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打分。
(九)时间更正:
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均由2026年1月27日 08:45:00(北京时间)调整为2026年2月12日 8:45:00(北京时间)。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海关总署
地 址:海关总署科技司
联系方式:010-65194837
2.采购执行机构信息
名 称: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61号鑫海锦江大酒店
联系方式:见项目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女士
电 话:01065195929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海关总署2025年原子荧光光度计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 ||
| 品目 | 货物/其他货物/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 ||
| 采购单位 |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 ||
| 行政区域 | 北京市 | 公告时间 | 2026年01月26日 18:08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6年01月06日 | 更正日期 | 2026年01月26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杨先生/女士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1065195929 | ||
| 采购单位 |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61号鑫海锦江大酒店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采购机构名称: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61号鑫海锦江大酒店邮政编码:100005联系方式:010-65194838(平台使用技术咨询)010-65195929(业务咨询)010-65195677(质疑受理) | ||
| 代理机构名称 | 详见公告正文 | ||
| 代理机构地址 | 详见公告正文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详见公告正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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