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成都市妇幼保健院、成都市妇产科医院、成都市儿童医院)2025年LED显示屏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年LED显示屏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更正为:****-**-** **:**:**。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 **:**:**,更正为:****-**-** **:**:**。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现已发布并将于****年*月*日起施行,本项目原定*月*日开标,现需将涉及《通知》内对政府采购异常低价的判断标准及处理方式等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将招标文件第五章*.*.*符合性审查中第二项“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由“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应当加盖投标人公章,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内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提交,否则视为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修改为“在评标过程中,关于异常低价问题,应当严格按照《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相关要求予以处理: (一)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项至第*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分钟。其中,属于第*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人提交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应当加盖投标人法定名称章,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内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提交,否则视为未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一、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号:********************;预算品目:LED 显示屏。
二、集中采购监督机构:成都市财政局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号 联系电话:***-********。
三、资格条件:(一)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二)在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内,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三)未处于被行政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内。
名称:***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号
联系方式:***-********
名称:***
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号楼)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文豪
电话:***-********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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