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血液透析机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血液透析机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原评分细则:投标产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得**分。每有一项重要指标(带“▲”号的参数,共**项,含子项)有负偏离的,扣*分,最多扣**分;每有一项一般指标(带“●”号的参数,共***项,含子项)有负偏离的,扣*.*分,最多扣**分。 注:(*)针对招标文件中的“▲”号条款技术参数,投标人应提供技术支持资料;针对以上所有资料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投标产品中的某条“▲”号条款技术参数没有按照以上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该条技术参数在评审中将不予认定。未明确提供证明材料的条款以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响应表响应为准。
更正为:投标产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得**分。每有一项重要指标(带“▲”号的参数,共**项,含子项)有负偏离的,扣*.**分,最多扣**.*分;每有一项一般指标(带“●”号的参数,共***项,含子项)有负偏离的,扣*.*分,最多扣**.*分。 注:(*)针对招标文件中的“▲”号条款技术参数,投标人应提供技术支持资料;针对以上所有资料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投标产品中的某条“▲”号条款技术参数没有按照以上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该条技术参数在评审中将不予认定。未明确提供证明材料的条款以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响应表响应为准。
原付款进度安排:*、甲方收到乙方验收资料与票据凭证,通过甲方付款流程后,达到付款条件起**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 一年之后,通过甲方付款审签流程后,达到付款条件起**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更正为:*.合同签订后,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达到付款条件起**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款项。
*.一年后,达到付款条件起**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的款项。
其余采购需求内容不变。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年**月**日
*、本项目已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完成需求审查(论证);
*、本项目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编号:[************];
*、本项目采购实施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宜宾市财政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宜宾市南岸西区瑶湾路 *** 号。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名称:***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文星街**号
联系方式:****-*******
名称:***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三江明珠*栋*单元*楼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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