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服务项目更正公告(1次)
公告分类:更正公告
所属地区:安徽省
项目编号:
LQ2025FS2014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5日
所属行业: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商业保险服务/
项目金额: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LQ2025FS201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临泉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1月1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内容一:本项目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中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供应商或其总公司2024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情况:(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300%,得5分;(2)20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300%,得3分;(3)10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得1分;(4)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得0分;注:提供供应商或其总公司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公开信息披露材料扫描件或披露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的不得分,现更正为“供应商或其总公司2024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情况:(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70%,得5分;(2)20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70%,得3分;(3)10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得1分;(4)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得0分;注:提供供应商或其总公司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公开信息披露材料扫描件或披露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的不得分。” 内容二:本项目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中人员配备供应商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医疗保障经办管理经验的,得3分。注:提供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经办管理经验证明材料(如合同或协议)和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此处,考虑到多数医疗保障经办项目合作协议中未约定项目团队负责人具体信息,是否可以支持由投标人出具证明或者聘书、任职文件(盖章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代替,同时投标人提供相关项目协议。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协议是否为医疗保障部门相关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保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或医疗救助或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公务员补充医疗或者长期护理保险等与医疗保障部门合作的项目。 答复: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更正如下:供应商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医疗保障经办管理经验的,得3分。 注:(1)供应商与拟派项目负责人须签署劳动合同,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保留姓名、身份证号、签署时间等关键信息)。 (2)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实际医保项目医疗保障经办管理经验3年及以上,须提供相关医保项目业主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服务并管理项目3年以上。 (3)提供该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扫描件或影印件。 (4)供应商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近3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 内容三:本项目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中2.供应商或其总公司有协助或承办政府部门开展的医疗费用审核或日常巡查或飞行检查或打击欺诈骗保活动或病历(案)评审或飞行检查等项目经验。 此处是否同时认可供应商总公司及其全国下辖分支机构协助或 承办政府部门开展的医疗费用审核或日常巡查或飞行检查或打击欺 诈骗保活动或病历(案)评审或飞行检查等项目经验。 是否可以同时认可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商请参加医保 基金飞行检查工作的函作为证明材料。 答复:企业荣誉更改如下:供应商或其总公司有协助或承办政府部门开展的医疗费用审核或日常巡查或飞行检查或打击欺诈骗保活动或病历(案)评审等项目经验。(5分) (1)协助过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参与开展过(以上任意一项)项目的,得5分。(2)协助过市级政府部门开展过(以上任意一项)项目的,得3分。(3)协助过区县级政府部门开展过(以上任意一项)项目的,得1分。(4)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供应商须提供开展相关项目的合同或协议或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商请参加医保基金飞行检查工作的函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的不得分。
更正日期:2025年11月1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内容一:供应商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医疗保障经办管理经验的,得3分。注:提供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经办管理经验证明材料(如合同或协议)和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人员配备”指标描述:提供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经办管理经验证明材料(如合同或协议)和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法律依据:《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探索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 答复:根据《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第28条“简化供应商证明材料,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良好商业信誉、相关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等资格证明材料”的规定,我方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中人员配备中,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材料,不属于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并未违反上述文件的规定。 内容二:本项目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中企业综合实力,1.企业荣誉:供应商或其下辖的分支机构类似业务获得政府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荣誉奖项或良好评价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5分。 此处是否同时认可供应商总公司及其全国下辖分支机构类似业 务获得政府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荣誉奖项或良好评价。 答复:按原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内容三:本项目第三章采购需求五、其他要求中4.非政策性亏损仅包含由于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多赔、错赔因素造成的亏损,非政策性亏损以外的其他情形均属于政策性亏损? 答复:政策性亏损是指因受上级文件规定定价不准确、基本医保政策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的大病保险亏损,除此之外的情形,均属于非政策性亏损。更正公告是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潜在供应商自行下载查看。由此给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临泉县医疗保障局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霞光大道与建设路交口临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联系方式:183552199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临泉县临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姜尚大道与兴泉大道交叉口临晟集团二楼
联系方式:19955879706、175568878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燕
电话:18355219936
五、附件
附件信息:
项目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临泉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服务项目 | ||
| 品目 | 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商业保险服务/其他商业保险服务 | ||
| 采购单位 | 临泉县医疗保障局 | ||
| 行政区域 | 安徽省 | 公告时间 | 2025年11月15日 16:15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5年11月10日 | 更正日期 | 2025年11月14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韦刚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6655865759 | ||
| 采购单位 | 临泉县医疗保障局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霞光大道与建设路交口临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6655865759 | ||
| 代理机构名称 | 临泉县临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姜尚大道与兴泉大道交叉口临晟集团二楼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99558797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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