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备更新改造项目(2026年二期)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BB2026WHCGZ035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五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备更新改造项目(2026年二期)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4月2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本公告不涉及更正事项,对于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答复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更正日期:2026年5月1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做以下回复:
问题1: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须包含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内容,请问认证范围为“环卫设备(垃圾箱、垃圾桶)、垃圾分类设备(垃圾亭/房)的设计、销售;环卫设备(垃圾压缩站)、垃圾资源化(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垃圾分类智能化系统、厨余垃圾、建筑垃圾智能化转运系统、可再生资源设备的销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得分?
回复: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问题2:1、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则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
2、我司为中小微企业,以下货物制造商属于中小微企业但非我司(1.A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2.B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3.简易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4.两分类垃圾箱、5.再生资源回收柜、6.果壳箱、7.广告牌式果壳箱、8.塑料垃圾桶、9.环卫作业工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仅填写以下货物制造商,是否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1.A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2.B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3.简易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4.两分类垃圾箱、5.再生资源回收柜、6.果壳箱、7.广告牌式果壳箱、8.塑料垃圾桶、9.环卫作业工具)
回复:按采购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明确货物制造商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
问题3:荣誉界定模糊,缺乏统一判定标准
评分标准中提及“环卫类或垃圾分类项目先进(示范/优秀)单位等相关荣誉(或奖项)”, 但未明确“相关荣誉”的具体范畴。例如,部分城管或住建部门下属协会颁发的荣誉、地方街道办颁发的辖区内环卫先进单位等,是否属于有效荣誉范畴没有清晰界定,不同投标人对荣誉的判定可能存在差异,导致评分缺乏客观性与统一性。
请求:请明确“相关荣誉”的具体范畴,包括颁发单位的级别要求、荣誉名称的具体类型等,确保所有投标人对评分标准的理解一致。
回复:颁发单位为城管或住建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级别不做要求,各地颁发荣誉名称均不一致,不做要求,环卫类或垃圾分类等相关荣誉(或奖项)均认可。
问题4:同一荣誉重复计分合理性存疑
注(2)中规定“不同年度获得的同一荣誉(或奖项),可以累计计分”,但未考虑荣誉的含金量与实际价值差异。同一荣誉在不同年度重复获得,本质上是对投标人同一方面能力的重复认可,若允许累计计分,可能导致仅依靠重复获取同一低价值荣誉的投标人获得高分,而获得不同类型高价值荣誉的投标人却因数量限制得分较低,无法真正体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差异,有违评分的公平性原则。
请求:请重新评估同一荣誉重复计分的合理性,建议对同一荣誉仅按最高分值计分一次,或明确不同级别荣誉的计分权重,以体现评分的公平性。
回复:按原采购文件执行。
问题5:证明材料要求存在漏洞
注(1)中规定提供获奖批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其中之一即可,但部分网上公示截图可能存在篡改、PS等风险,且仅凭借公示截图无法确保荣誉的最终真实性与有效性,可能存在投标人利用虚假公示截图骗取分数的情况,难以保障评分的严谨性。
请求:请完善证明材料要求,建议要求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官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时对网上公示截图要求提供可验证的官方链接,以确保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回复:按原采购文件执行。
问题6:专利类型与范围界定不清晰
评分标准中仅排除了“环卫机械车辆”相关专利,但未明确垃圾分类相关专利的具体方向,例如垃圾分类流程管理软件专利、垃圾分类宣传技术专利等是否属于有效专利范畴没有说明。此外,未区分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含金量差异,二者在创新性、技术含量上存在显著区别,统一按3分/项计分,无法体现不同专利的价值差异,不利于鼓励真正具有高创新性技术的投标人。
请求:请明确垃圾分类相关专利的具体范围,并区分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计分标准,建议发明专利计分权重高于实用新型专利,以体现对高创新性技术的鼓励。
回复:按原采购文件执行。
问题7:专利有效性验证要求存在不足
注:中仅要求提供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截图,但未明确查询截图的具体内容要求,如是否需要体现专利的法律状态(是否有效、是否处于质押或诉讼状态等)。若投标人提供的专利已失效或存在法律纠纷,仍可能通过现有要求获得分数,无法保证所提供专利的实际可用性与有效性。
请求:请明确专利查询截图的具体内容要求,要求体现专利的法律状态(如专利权有效期、是否存在质押或诉讼等),确保所提供专利的实际可用性与有效性。
回复:按原采购文件执行。
问题8:业主评价的权威性与客观性缺乏保障
注①中规定“采购单位和使用单位评价均可”,但未对评价单位的资质与评价流程进行限制。部分使用单位可能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评价过程缺乏规范的考核标准,导致评价意见的客观性存疑,容易出现虚假评价、人情评价等情况,影响评分的公正性。
请求:请对评价单位的资质与评价流程进行明确规定,建议要求提供评价单位的官方资质证明,并明确评价意见需包含具体的考核指标与评分依据,以保障评价的权威性与客观性。
回复:按原采购文件执行。
问题9:关键评审要素的界定模糊
注②中要求材料体现“获评时间、投标人名称、颁发单位”等关键评审要素,但未明确“获评时间”的具体认定标准。例如,评价意见的落款时间、评价内容中提及的项目完成时间等,哪个作为有效获评时间没有明确说明,可能导致不同评委对同一材料的判定结果不一致,影响评分的统一性。
请求:请明确“获评时间”的具体认定标准,建议统一以评价意见的落款时间或项目验收时间为准,确保评分标准的统一性。
回复:按原采购文件执行。
问题10:项目范围界定不明确
评分标准中提及“垃圾分类投放站(房/亭)或具备同样使用功能的垃圾投放设施设备供货或安装项目”,但“具备同样使用功能的垃圾投放设施设备”的具体类型没有明确列举,例如智能垃圾分类回收箱、垃圾分类引导装置等是否属于该范畴没有清晰界定,可能导致投标人对项目范围的理解出现偏差,影响评分的公平性。
请求:请明确“具备同样使用功能的垃圾投放设施设备”的具体类型,建议通过列举方式明确包含的设施设备范围,避免投标人对项目范围的理解出现偏差。
回复:按原采购文件执行。
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做调整。本次更正公告视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供应商自行查看下载,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五河县城关镇内环北路93号
联系人:陈少勇
联系方式:1915520108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五河县虹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五河县城南工业区兴潼路20号
联系人:周曼
联系方式:1816083215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少勇(采购人)、周曼(采购代理机构)
电话:19155201081(采购人)、18160832159(采购代理机构)
附件信息: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五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备更新改造项目(2026年二期) | ||
| 品目 | 货物/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非金属废料回收设备 | ||
| 采购单位 | 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行政区域 | 安徽省 | 公告时间 | 2026年05月15日 15:45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6年05月15日 | 更正日期 | 2026年05月15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陈少勇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9155201081 | ||
| 采购单位 | 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采购单位地址 | 五河县城关镇内环北路93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9155201081 | ||
| 代理机构名称 | 五河县虹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城南工业区兴潼路20号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81589855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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