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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检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食品安全抽检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撰写单位:辽宁辽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6-04-27
项目概况

食品安全抽检服务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5月1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6-210112-00273
项目名称:食品安全抽检服务采购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899196.8
最高限价(元):1558.4
采购需求:查看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规范,保证数据的科学、准确、真实、可靠。

★二、严格按时限完成阶段性及全部工作任务。严格落实均衡抽检要求,任务完成率按照上级要求时限完成,2026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部抽检任务。

★三、及时在国抽系统上传数据,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完成备注、标注。

★四、要坚持抽检的靶向性,不合格率不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按照实际考核要求进行调整。

★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事项,违反其中任何一条,中止合同。

★合同约定事项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完成2026年(577)项监督抽检工作。抽检计划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要求。

第二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食品监督抽检的要求,完成抽检工作。严格遵守甲方关于抽检监测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甲方。

第三条:甲方负责协调支付乙方承检工作的费用,承检费用包括检测费、买样费、税费、乙方的合理利润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时间进度安排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但最迟应于2026年11月20日前完成。

第五条:乙方不能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方。

第六条:乙方抽取样品的地点和经营者应从甲方确定的名单和区域内确定,如果需要对名单和区域以外的地点和经营者抽样的,必须经甲方认可。利用国抽信息系统校验统计功能,减少重复抽检。 第七条:乙方抽取样品的买样费用由乙方垫付,并应保留购买凭证。

第八条:乙方用于检测所购买的抽检样品(备样加封后留存在乙方),物权属于甲方。经破坏性试验无法修复的样品,乙方应登记造册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将样品处理情况报甲方备案;不经破坏性试验且仍有利用价值的,乙方应将所检样品交由甲方处理。

第九条:乙方抽样工作的进行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于抽样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抽样食品检验数据和分析报告书面提交甲方。

所有抽检监测结果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相关要求由乙方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食品安全抽检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问题样品的,乙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有关材料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如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可能违法添加导致人体急性、亚急性健康损害的非食用物质),应当在12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同时,向甲方书面或电话报告,确认对方收悉并记录备查。

第十条:乙方对监督抽检的食品判定依据是被检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乙方应采用国家抽检细则里的方法进行检测。乙方应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检测工作的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样品生产者或被抽检人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检测结果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复检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实施备样复检,检验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对受委托检测样品的检验数据保密,数据仅提供给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泄漏。乙方向第三人泄漏检验数据,甲方不支付乙方承检费用,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承检费用并支付承检费用一倍的违约金,同时在甲方指定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出具虚假数据和结论的,扣除相应的承检费用,并支付承检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由于虚假数据和结论而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被抽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在甲方指定媒体上澄清事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至甲方实际损失。

第十六条: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抽检监测工作有关纪律要求。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承担抽检监测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揽业务;在承担抽检监测任务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同类食品的有偿服务协议及其它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不得接受被抽检监测企业的馈赠,不发生利用抽检监测工作牟取利益的其它行为。若乙方存在提前通知被抽检单位、通风报信、串通造假等违反本条约定的行为,视为重大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或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1.乙方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的,甲方有权拒付项目余款或要求受托方退还相关经费,乙方负有继续完成之义务,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约定总承检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费用,并不予结算剩余款项。

2.乙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抽样信息提交“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检费用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因抽样不当导致其抽样信息无法提交“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或因抽样不当不能进行检验等情形,所发生的该笔承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剩余款项不予结算

第十八条: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抽样工作。

第十九条:甲方应在乙方抽检任务完成并由甲方确认合格后向乙方支付承检费用。甲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条: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具体项目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及项目表》。

第二十一条:鉴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不可预见性,中标单位须建立灵活机动的服务响应机制,不受年度计划抽检任务完成进度的限制。在服务期内,即使年度计划任务已提前完成,中标单位仍应根据采购人实际工作需要,配合并保障应急突发情况,临时部署的各项应急抽检工作。

第二十二条:合同履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内容发生变化的,按新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执行。

合同履行期限:1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3、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4、节能产品的相关规定;5、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6、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825952
最高限价(元):1558.4
采购需求:查看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规范,保证数据的科学、准确、真实、可靠。

★二、严格按时限完成阶段性及全部工作任务。任务完成率按照上级要求时限完成,2026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部抽检任务。

★三、及时在国抽系统上传数据,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完成备注、标注。

★四、要坚持抽检的靶向性,不合格率不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按照实际考核要求进行调整。

★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事项,违反其中任何一条,中止合同。

★合同约定事项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完成2026年(530)项监督抽检工作。抽检计划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要求。

第二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食品监督抽检的要求,完成抽检工作。严格遵守甲方关于抽检监测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甲方。

第三条:甲方负责协调支付乙方承检工作的费用,承检费用包括检测费、买样费、税费、乙方的合理利润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时间进度安排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但最迟应于2026年11月20日前完成。

第五条:乙方不能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方。

第六条:乙方抽取样品的地点和经营者应从甲方确定的名单和区域内确定,如果需要对名单和区域以外的地点和经营者抽样的,必须经甲方认可。利用国抽信息系统校验统计功能,减少重复抽检。 第七条:乙方抽取样品的买样费用由乙方垫付,并应保留购买凭证。

第八条:乙方用于检测所购买的抽检样品(备样加封后留存在乙方),物权属于甲方。经破坏性试验无法修复的样品,乙方应登记造册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将样品处理情况报甲方备案;不经破坏性试验且仍有利用价值的,乙方应将所检样品交由甲方处理。

第九条:乙方抽样工作的进行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于抽样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抽样食品检验数据和分析报告书面提交甲方。

所有抽检监测结果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相关要求由乙方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食品安全抽检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问题样品的,乙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有关材料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如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可能违法添加导致人体急性、亚急性健康损害的非食用物质),应当在12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同时,向甲方书面或电话报告,确认对方收悉并记录备查。

第十条:乙方对监督抽检的食品判定依据是被检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乙方应采用国家抽检细则里的方法进行检测。乙方应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检测工作的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样品生产者或被抽检人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检测结果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复检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实施备样复检,检验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对受委托检测样品的检验数据保密,数据仅提供给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泄漏。乙方向第三人泄漏检验数据,甲方不支付乙方承检费用,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承检费用并支付承检费用一倍的违约金,同时在甲方指定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出具虚假数据和结论的,扣除相应的承检费用,并支付承检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由于虚假数据和结论而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被抽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在甲方指定媒体上澄清事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至甲方实际损失。

第十六条: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抽检监测工作有关纪律要求。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承担抽检监测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揽业务;在承担抽检监测任务期间,不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同类食品的有偿服务协议及其它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不得接受被抽检监测企业的馈赠,不发生利用抽检监测工作牟取利益的其它行为。若乙方存在提前通知被抽检单位、通风报信、串通造假等违反本条约定的行为,视为重大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或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1.乙方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的,甲方有权拒付项目余款或要求受托方退还相关经费,乙方负有继续完成之义务,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约定总承检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费用,并不予结算剩余款项。

2.乙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抽样信息提交“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检费用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因抽样不当导致其抽样信息无法提交“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或因抽样不当不能进行检验等情形,所发生的该笔承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剩余款项不予结算。

第十八条: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抽样工作。

第十九条:甲方应在乙方抽检任务完成并由甲方确认合格后向乙方支付承检费用。甲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条: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具体项目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及项目表》。

第二十一条:鉴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不可预见性,中标单位须建立灵活机动的服务响应机制,不受年度计划抽检任务完成进度的限制。在服务期内,即使年度计划任务已提前完成,中标单位仍应根据采购人实际工作需要,配合并保障应急突发情况,临时部署的各项应急抽检工作。

第二十二条:合同履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内容发生变化的,按新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执行。

合同履行期限:1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3、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4、节能产品的相关规定;5、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6、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632710.4
最高限价(元):1558.4
采购需求:查看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规范,保证数据的科学、准确、真实、可靠。

★二、严格按时限完成阶段性及全部工作任务。严格落实均衡抽检要求,任务完成率按照上级要求时限完成,2026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部抽检任务。

★三、及时在国抽系统上传数据,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完成备注、标注。

★四、要坚持抽检的靶向性,不合格率不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按照实际考核要求进行调整。

★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事项,违反其中任何一条,中止合同。

★合同约定事项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完成2026年(406)项(生产环节106,流通环节300批次)监督抽检工作。抽检计划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要求。

第二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食品监督抽检的要求,完成抽检工作。严格遵守甲方关于抽检监测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甲方。

第三条:甲方负责协调支付乙方承检工作的费用,承检费用包括检测费、买样费、税费、乙方的合理利润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时间进度安排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但最迟应于2026年11月20日前完成。

第五条:乙方不能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方。

第六条:乙方抽取样品的地点和经营者应从甲方确定的名单和区域内确定,如果需要对名单和区域以外的地点和经营者抽样的,必须经甲方认可。利用国抽信息系统校验统计功能,减少重复抽检。 第七条:乙方抽取样品的买样费用由乙方垫付,并应保留购买凭证。

第八条:乙方用于检测所购买的抽检样品(备样加封后留存在乙方),物权属于甲方。经破坏性试验无法修复的样品,乙方应登记造册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将样品处理情况报甲方备案;不经破坏性试验且仍有利用价值的,乙方应将所检样品交由甲方处理。

第九条:乙方抽样工作的进行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于抽样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抽样食品检验数据和分析报告书面提交甲方。

所有抽检监测结果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相关要求由乙方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食品安全抽检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问题样品的,乙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有关材料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如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可能违法添加导致人体急性、亚急性健康损害的非食用物质),应当在12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同时,向甲方书面或电话报告,确认对方收悉并记录备查。

第十条:乙方对监督抽检的食品判定依据是被检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乙方应采用国家抽检细则里的方法进行检测。乙方应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检测工作的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样品生产者或被抽检人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检测结果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复检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实施备样复检,检验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对受委托检测样品的检验数据保密,数据仅提供给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泄漏。乙方向第三人泄漏检验数据,甲方不支付乙方承检费用,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承检费用并支付承检费用一倍的违约金,同时在甲方指定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出具虚假数据和结论的,扣除相应的承检费用,并支付承检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由于虚假数据和结论而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被抽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在甲方指定媒体上澄清事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至甲方实际损失。

第十六条: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抽检监测工作有关纪律要求。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承担抽检监测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揽业务;在承担抽检监测任务期间,不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同类食品的有偿服务协议及其它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不得接受被抽检监测企业的馈赠,不发生利用抽检监测工作牟取利益的其它行为。若乙方存在提前通知被抽检单位、通风报信、串通造假等违反本条约定的行为,视为重大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或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1.乙方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的,甲方有权拒付项目余款或要求受托方退还相关经费,乙方负有继续完成之义务,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约定总承检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费用,并不予结算剩余款项。

2.乙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抽样信息提交“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检费用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因抽样不当导致其抽样信息无法提交“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或因抽样不当不能进行检验等情形,所发生的该笔承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剩余款项不予结算

第十八条: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抽样工作。

第十九条:甲方应在乙方抽检任务完成并由甲方确认合格后向乙方支付承检费用。甲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条: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具体项目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及项目表》。

第二十一条:鉴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不可预见性,中标单位须建立灵活机动的服务响应机制,不受年度计划抽检任务完成进度的限制。在服务期内,即使年度计划任务已提前完成,中标单位仍应根据采购人实际工作需要,配合并保障应急突发情况,临时部署的各项应急抽检工作。

第二十二条:合同履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内容发生变化的,按新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执行。

合同履行期限:1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3、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4、节能产品的相关规定;5、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6、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4
预算金额(元):355000
最高限价(元):35.5
采购需求:查看

(一)凤祥、邻里、嘉华、祥瑞、白塔农贸市场快检服务(6600批次)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规范操作,保证数据的科学、真实。

★2、现场采样,现场检测。

★3、严格按时限完成全部工作任务。5个市场每天9时前完成共18批次检测和信息公示。每天中午12时前上传当日快检数据到数据平台,节假日正常检测。节日期间开展专项抽检30批次。

★4、留存全部数据资料,装订成册。每季度交组织单位。

★5、发现不合格或问题产品,及时电话报告组织者;核对抽样信息,配合监督抽检。

★6、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事项,违反其中任何一条,中止合同。

★7、农贸市场每日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其他理化类的检测项目数量比例为3:2:1(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检测项目)。

★8、检测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超过预算部分,甲方无需支付检测费用。

★9、本项目报价包含试剂费、样品费、采样费、检验费、税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食品安全快检车快检服务(1000批次)

★一、责任区分

乙方负责加油、提供试剂、配备驾驶员和检验员、日常安全管理等,保障车辆正常运行。车辆日常基本维修保养,车辆保险,车辆按时年检,快检车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具体业务工作由甲方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

★二、组织实施

甲方制定具体计划,监督、指导落实:

1、设备使用与管理

签定委托合同后,全面清点车辆及车载设备数量、状况,登记备案。签字确认后,交付检测机构全权管理、使用,负责维护、保养和安全。

2、“五进”

通常在工作日启动运行,每月至少完成一次进社区、进乡村、进早(夜)市、进大集等。尽量扩大覆盖面,社区、乡村短期内尽量不重复。优先保障大型活动食品摊贩等快检服务。

3、检测操作

检测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超过预算部分,甲方无需支付检测费用。检测项目根据所去往的地域特点进行合理调配检测任务。特殊情况,经组织者同意或由组织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随时统筹调整。检测严格执行技术要求,规范操作,保证结果的真实、可靠。

4、登记统计

每次进行快检服务,均需制作表格,详细登记信息,相关人员须签字确认。每月汇总、统计。

5、结果运用

1.检测结果现场公示,尽量告知提供样品人员或单位。

2.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报告甲方;进一步与样品提供者核实信息、积极溯源。

6、活动保障

根据上级要求及工作需要,适当调整计划,优先保障各类临时性活动。

★三、标准要求

快检服务工作应根据组织部门计划部署,立足于技术支撑,本着服务群众、数据真实的要求,尽量扩大覆盖面,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保障和参考。

(三)10个基层所快检服务(2400批次)

★1、责任区分

试剂、购样费、交通费、人员费用、检测费用等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具体业务工作由甲方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

★2、签定委托合同后,全面清点基层所快检室设备数量、状况,登记备案。签字确认后,交付检测机构全权管理、使用。

★3、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事项,违反其中任何一条,中止合同。

★4、每次进行快检服务,均需制作表格,详细登记信息,相关人员须签字确认。每月汇总、统计。留存全部数据资料,装订成册。每季度交组织单位。

★5、每个基层所每个月集中抽检一次。10个基层所检测共计2400批次。

★6、检测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超过预算部分,甲方无需支付检测费用。

(四)服务能力要求

1.投标人具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食品抽检的工作制度。

2.投标人能够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程序和要求,按时完成抽检工作。

3.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能够准确出具检验报告。

4.鉴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不可预见性,中标单位须建立灵活机动的服务响应机制,不受年度计划抽检任务完成进度的限制。在服务期内,即使年度计划任务已提前完成,中标单位仍应根据采购人实际工作需要,配合并保障应急突发情况,临时部署的各项应急抽检工作。

(五)考核验收

服务机构应保存所有能证明进行工作的资料,装订成册,完成任务后交由组织部门存档,不提交的不能通过验收。组织部门不定时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年终进行综合评测。

合同履行期限:1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3、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4、节能产品的相关规定;5、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6、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001、002、003包投标人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4月27日17时00分至2026年05月0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05月1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线上上传提交电子文件。备份文件提交要求详见八、其他补充事宜。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递交。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 2.1、现场递交备份文件:现场递交备份文件的,请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备份文件送达至沈阳市浑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沈阳市浑南区新硕街1-1号浑南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2.2、线上递交备份文件: (1)备份文件采用线上方式递交的,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递交备份文件; (2)备份文件线上递交方式: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备份文件以加密邮件形式发送到招标代理机构指定邮箱(lnlz81260388@163.com)。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时,招标代理机构将通知投标人在15分钟内(自通知时间起15分钟内)将邮件解密密码发送至上述邮箱,以供解密下载备份文件使用。上述流程未在任一规定时间内进行操作的,视同放弃递交备份文件。 (3)若投标人未按要求递交加密的备份文件或发送错误的备份文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不负责解答如何发送加密邮件) 2、开标时,投标人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解密设备,也可自行远程解密,电子解密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采购代理机构不提供解密设备及解密环节的相关服务。 3、投标人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现场提交密封的以U 盘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或线上递交加密邮件形式的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无效。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盖章版PDF格式,具有目录标签,并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4、投标人在获取采购文件时,应准确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邮箱,如因填写错误导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法及时联系投标人,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进行咨询:400-128-8588,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投标人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身负责。 6、请各投标人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如因未关注更正公告发生的任何问题,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7、本项目共分为四个合同包,4包允许兼投但不允许兼中,最多只允许中一个包组,按包组优选顺序确定中标人。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8号
联系方式:024-810921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辽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远航中路33-2号绿地大厦B座21层
联系方式:024-81260388
邮箱地址:lnlz81260388@163.com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新区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辽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4221201001002550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夏爽、贾敏、任俏、王贺凯
电话:024-81260388
附件:
项目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食品安全抽检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区域浑南区公告时间2026年04月27日 16:30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年04月27日至2026年05月08日每日上午:17:0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
开标时间2026年05月18日 09:30
开标地点线上上传提交电子文件。备份文件提交要求详见八、其他补充事宜。
预算金额¥271.28592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夏爽、贾敏、任俏、王贺凯
项目联系电话024-81260388
采购单位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24-81092112
代理机构名称辽宁辽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远航中路33-2号绿地大厦B座21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4-81260388
附件:
附件1食品安全抽检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最终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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