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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6年粮食质量监督抽检(监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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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项目名称:*******年粮食质量监督抽检(监测)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年粮食质量监督抽检(监测)服务数量:*预算金额(元):*******单位: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根据《中共***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标规〔****〕***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年在我区范围内开展粮食质量监督抽检(监测)工作,包括政策性库存粮食抽检样品、新收获环节早籼稻、中晚籼稻、花生、玉米监测样品、军供粮油抽检样品等。检验监测指标主要为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根据检验监测需要,不同类型(环节)粮食检验监测指标略有差异,完成时限为****年**月底前。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一)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粮食质量监督抽检(监测)任务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承担并履行保密义务。具体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七条规定“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年*月**日印发的《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国粮标规〔****〕***号)第六条规定“粮食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工作需要,健全风险监测网络,充分利用现有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资源和优质粮食工程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成果,发挥其职能作用。”第十七条规定“承担库存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熟悉粮油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参与风险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委托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发布监测相关信息。”(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质量检验中心具备相应独特的资质、设备、人员、技术及保密等优势。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质量检验中心是我区唯一一家省(自治区)级专业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权挂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华南中心”“广西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广西质检中心)”,是全区唯一具备粮油全项目质量、品质检验的法定检验机构。该中心具备较好的保密条件和完善的保密制度,且作为我局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便于行政监管及约束。该中心组织完成粮食公益性行业科学研究和广西科研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广西好粮油”系列标准的制修订等工作,具备在规定时间内集中设备、人员和技术开展检验监测工作的优势,具备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检验监测任务的条件。(三)确保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衔接性。确定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承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任务,可以确保我区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能与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相衔接。每年送样超出任务部分,自治区粮油质检中心免费检验。根据历年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实施的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通知,均明确由省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直接接受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委托,承担国家级新收获粮食风险监测样品的检验、数据分析和结果上报。同时承担组织国家级质量会检样品的采集和寄送任务,按要求选派技术人员参加质量会检工作。因国家级风险监测样品和自治区级风险监测样品是一体部署、采集、检验、汇总分析和结果报送,且我局粮食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同时被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和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为保证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完成,有必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我局****年粮食质量监督抽检(监测)服务项目,保障我局有效履行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质量检验中心

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号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信息

联 系 人:黄盛谦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号

*.财政部门

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号广西财政大厦

*.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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