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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公安局保安交通协管员购买服务单一来源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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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项目名称:保安交通协管员购买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保安交通协管员购买服务数量:*预算金额(元):*******单位: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委托晋城市保安公司招聘保安交通协管员***名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目前***交通管理支队保安交通协管员由晋城市保安守押有限公司提供,该单位已连续服务超**年(****年**月由晋城市保安服务公司开始提供相关服务,****年元月原晋城市保安服务公司和押运护卫中心改制合并成立晋城市保安守押有限公司,晋城市保安服务公司业务已由晋城市保安守押有限公司全面承接并提供后续服务),原派遣的交通协管人员已熟悉辖区内交通管理特点、勤务安排流程及应急处置规范。若更换服务单位,新协管人员需至少*-*个月培训期,期间可能导致交通疏导效率下降、路面管控出现真空期,直接影响市民出行安全与道路通行秩序。交通协管员需与交警协同作业,涉及执法辅助、群众沟通等敏感工作,对人员背景审查、职业素养要求极高。原服务单位已建立完善的人员档案与考核机制,现有交通协管员均通过相关背景审查。更换供应商将面临人员大面积更换风险,新招聘人员需重新通过政审、培训及试用期,存在管理成本增加与安全隐患。基于服务延续性、专业能力匹配、成本效益及政策适配等多方面因素,这种针对警务辅助场景形成的成熟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特殊性,若换其他供应商,短期内难以达到同等的管理水平,晋城市保安守押有限公司是唯一能够满足交管支队交通协管服务特殊需求的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及《***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本项目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晋城市保安守押有限公司

地址:太行南路***号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信息

联 系 人:史政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晋城市迎宾街***号

*.财政部门

联 系 人:赵俊文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晋城市城区钟家庄办事处迎宾街***号

*.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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