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邮政集约送达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庄河市人民法院(本级)
项目名称:庄河市人民法院邮政集约送达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庄河市人民法院邮政集约送达服务采购项目数量:1预算金额(元):360000单位:项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本次采购的邮政集约送达服务内容包括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院需要送达的各类诉讼类法律文书的一体化服务。具体服务包括:以不同方式进行送达工作,无法签收邮件进行上门张贴、拍照取证、系统上传等。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36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本次采购的内容为法院各类裁判文书、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及延伸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简称邮政企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国家邮政局《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2017〕2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上述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均为国家机关公文。既包括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公文,也包括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人民法院制作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只能由邮政企业寄递。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71号五层
三、公示期限
2025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30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联 系 人:娄毅
联系电话:13322273831
联系地址:庄河市世纪大街3号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3.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411-89837879
联系地址:庄河市长河中心A座17A20室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综合意见.pdf(7.4 M)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庄河市人民法院邮政集约送达服务采购项目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本级) | ||
| 行政区域 | 大连市 | 公告时间 | 2025年12月23日 17:32 |
| 预算金额 | ¥36.00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张先生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411-89837879 | ||
| 采购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本级)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庄河市世纪大街3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3322273831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大连煜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庄河市长河中心A座17A20室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411-898378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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