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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机关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杭州道派出所营房租赁项目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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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杭州道派出所营房租赁项目

***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杭州道派出所营房租赁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发布日期:****年**月**日发布来源:***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项目名称: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杭州道派出所营房租赁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本次采购服务内容主要是租赁符合公安办公使用要求的房屋为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杭州道派出所提供日常办公使用,拟租赁房屋使用面积达到****平方米,房间分割需适合办公使用,包括值班接待服务区、办公区、功能区、办案区及设备用房区,具有独立停车场,本次采购预算为**.**元,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本次采购服务内容主要是租赁符合公安办公使用要求的房屋为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杭州道派出所提供日常办公使用。拟租赁房屋总使用面积达到****平方米,需满足独立办公、功能分区、安全保卫及日常生活等综合需求,具体包括值班接待服务区、办公区、功能区、办案区及设备用房区,并配备独立停车场,房屋结构、装修标准、设施设备及整体环境须符合公安机关办公、办案与生活使用条件,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经调研论证,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号处房屋满足采购人租赁要求,自****年以来,该处房屋一直作为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杭州道派出所的办公用房,该处办公用房完全满足其办公需求,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且该房屋的产权单位及运营单位为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为保证派出所正常办公秩序及服务的延续性,避免重新选择房屋位置而造成的资源浪费,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该租赁服务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要求,故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单一来源供应商,为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杭州道派出所提供营房租赁服务。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公路****号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
联系人:朱强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营口道***号
联系电话:********
*、财政部门
联系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号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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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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