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机关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餐饮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PHKJ-2025-073)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分类:竞争性磋商公告
所属地区:市辖区
项目编号:
PHKJ-2025-073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2日
项目金额:
¥73.000000万元(人民币)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机关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餐饮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PHKJ-2025-073)竞争性磋商公告)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机关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餐饮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PHKJ-2025-073)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2日发布来源: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机关 项目概况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餐饮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6号C座201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2月1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PHKJ-2025-073 项目名称: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餐饮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73.0万元 最高限价:73.0万元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响应文件开启当日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之前“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A.提供2024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扫描件(应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或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近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声明。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3.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半年内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税的证明文件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或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书面声明。4.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提交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三)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12月02日到2025年12月09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6号C座201 方式:1.现场获取:请供应商在规定的获取时间和地点前往获取,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保证开票信息的准确性。 2.网上获取:(1)请在规定的获取时间内将标书款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为方便后期开具发票建议使用对公账户),汇至我公司的银行账号,并请在汇款备注中标明:“PHKJ-2025-073标书款”,采购代理机构开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天津普华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悦雅花园支行 银行帐号:12050165790100000487 (2)标书款汇款后,请将填写好的文件领取登记表(PDF格式)和汇款单截图以邮件形式发送至phkjyxgs@126.com,邮件主题:项目编号+获取文件+供应商名称。(3)磋商文件获取日期以标书款到账日期为准。 售价:5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6号C座201(天津普华科技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5年12月1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6号C座201(天津普华科技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机关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绿荫西路17号 联系方式:李老师,022-691161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津普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6号C座201 联系方式:022-8523176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昱翀 电 话:022-85231760 天津普华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02日 |
项目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餐饮服务项目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机关 | ||
| 行政区域 | 市辖区 | 公告时间 | 2025年12月02日 18:50 |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2025年12月02日至2025年12月09日每日上午:09:00 至 12:00 下午:14: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6号C座201(天津普华科技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 |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5年12月16日 09:30 |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6号C座201(天津普华科技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 | ||
| 预算金额 | ¥73.00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王昱翀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2-85231760 | ||
| 采购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机关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绿荫西路17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李老师,022-69116118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天津普华科技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6号C座201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22-852317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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