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期:双方确定开工日期后40日内完成本项目全部内容。具体开工日期由学校通知施工方。
★2 工程地点: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3 付款方式及条件:双方签订合同后,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中标供应商提供指定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预付款保函,保函期限与工期一致)。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工程审计结算后,支付审计决算金额的99%,剩余的1%为质保金,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4 验收: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 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函 [2017]603号)执行。
验收标准: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验收程序: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 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函 [2017]603 号)执行。
★5 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6 质量保修期:质保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5年。质保期内出现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施工区域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7 合同方式:本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8 报价要求:
一、报价规则:
1.1报价依据:依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供应商对本工程招标范围内所有内容、现行国家规范确定的施工要求、以及本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地质情况、地貌状况、交通等情况均应详细研究明了。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工程质量及材料检验试验、调试、验收、样品、水电费、采保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利润、规费、承包管理费、税金等各项因素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依据项目所在地现行最新要求执行。
2、供应商选用的主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规范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或检测不合格,供应商须无条件更换。材料采购:采购人对主要材料控制质量。主要材料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进场使用。
3、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报价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供应商不得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单,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4、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方式,合同价格原则上与成交价格一致,除由于设计变更和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可参照原成交单价进行调整外,其他均应含在风险系数中。具体如下:
由于设计变更和合同内容调整导致工程量增减时,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设计变更指令后7天内,根据变更内容及原成交单价,编制工程量变更清单及相应价款调整报告,并附详细的计算依据和证明材料,书面报送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价款调整报告后,应在7天内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如对工程量或单价存在异议,应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列明异议事项及理由,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采购单位应签署确认意见,该调整金额即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若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若采购单位在7天内未予答复且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价款调整报告,调整金额自动纳入当期进度款支付范围。
三、最后报价(二次报价)开标现场填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低于第一次磋商报价的、如后续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结果发布后、合同签订前,将按照最后报价(二次报价)按唯一下浮比例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送至采购人。
★9 合同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的风险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10 承诺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且在履约过程中,未经采购人允许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违约规定:
一、日常作业:
1、未按采购人要求,供应商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人员上岗人数不达标的。
2、擅自决定更换项目经理的。
3、工艺流程或施工程序不到位的。
4、对于显而易见的问题不提出、不反应、不处理的。
5、工作日志不按时写或不按实际情况写的。
6、故意隐瞒工程问题的。
7、对相关单位私相授受的。
8、对采购人要求不认真执行,不积极配合采购人工作的。
9、不按采购人要求缺席项目相关工作会议的。
10、对材料把控不严的,不认真检查的。
11、不认真配合验收工作,不及时整改的。
以上条款,一经发现:第一次提出书面警告。第二次对供应商收取违约金1000-5000元。第三次对供应商收取违约金6000-10000元,并要求供应商调换该项目经理。发现三次以上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视供应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程度扣除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最终以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内容为准)。
二、违约条款:
1、供应商成交后,不得擅自将工程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成交供应商需完全按照采购文件及采购人要求进行施工,在合同期内,如出现三次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等问题,采购人有权解除中标合同。
2、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逾期竣工一天,供应商须支付合同额0.4%的违约金。
3、因供应商责任,导致采购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全额退还采购人所支付的合同价款,赔偿采购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并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采购人不解除合同的,供应商应在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赔偿采购人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少于采购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采购人的实际损失,且供应商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2 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4】36号)的规定,本工程项目使用的建材必须满足上述规定的相关要求。
★13 供应商须针对潜在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所有安全隐患及危险做好防范措施,坚决杜绝任何危险意外情况的发生,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供应商自行赔付。
★14 学校不提供住宿场地,成交供应商需自行校外解决施工人员食宿。
★15 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成交供应商负责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单独支付任何费用。承包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需经采购人认可批准后方可采购和使用。投标时选用的材料如不符合工程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时必须予以更换,但材料价格及涉及的其它费用均不做调整。
★16 采购活动中成交供应商如有虚报和欺瞒,一经发现核实,采购人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拒绝付款;成交供应商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7 违约责任:
1.如成交供应商未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成交供应商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违约责任对应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2.如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施工的合同义务,则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需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3.如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标的与响应文件不符)导致采购人解除合同或者成交供应商单方解除合同的,则成交供应商需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由于项目未完成而给采购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4.如成交供应商未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免费保修期内的各种服务,采购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售后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配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全部承担。
5.在货物运输、装卸以及安装调试、检修、维护的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在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过程中产生货物毁损、锈蚀、丢失等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该损失。
7.如成交供应商违反本合同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应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成交供应商除无条件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外,还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10%向采购人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
8.采购人验收不能免除成交供应商货物的质量责任,因货物质量原因导致供需双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